為了讓農民們更全面詳細地了解與土地經營權流轉相關的法律知識,7月14日上午,煙臺大學法學院農地經營權流轉調研隊一行人前往昌邑市飲馬鎮山陽村開展鄉村普法宣講,為村民們上演了一堂生動的普法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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活動伊始,團隊隊員做開場白引入主題,緊接著隊員們上演了一出因土地經營權流轉不明確而引發糾紛的情景劇,而后隊員們就情景劇中涉及的相關法律知識做細致講解和拓展延伸,最后由有問題的村民向隊員們提出自己的疑惑,由隊員們給予詳細的解答。在與村民們的交談過程中,隊員們了解到我國農村土地的集體所有權區分為兩種情況:一是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依法屬于村農民集體所有的,由村集體經濟組織發包,即村集體經濟組織作為發包方,這里的“村”是指設立村民委員會的行政村,而非自然村;二是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依法分別屬于村內兩個以上集體經濟組織所有的,由村內集體經濟組織發包,即村內集體經濟組織作為發包方。但是我國農村的現實情況是,絕大多數村集體經濟組織(相當于原來的生產大隊)和村內集體經濟組織(相當于原來的生產小隊)并未設立,多年來村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一般由村民委員會作為代表主體行使發包權,村內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一般由村民小組作為代表主體行使發包權,因許多村民小組組成比較松散,不是實體化社會組織,沒有條件行使土地發包權,也可以由村民委員會代為發包,但不改變土地集體所有權關系。在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建立和完善中,許多經濟發達地區的農民集體設立了農業經營企業或者農業生產合作社等實體化組織,并賦予其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法律地位,可以由農業經營企業或者農業生產合作社作為發包方對集體所有的土地進行發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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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過本次普法宣講活動,村民們更加深入地了解了土地經營權流轉過程中涉及的有關法律問題,從而有效地減少了土地流轉過程中糾紛的產生,促進形成辦事依法、遇事找法、解決問題靠法的基層社會法治治理格局,有利于進一步推動法治鄉村建設。